占有客体拓宽了思路。
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并不一概排斥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也不排斥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公物、略式物、无形物和可占有的权利都搜罗进来了,一般流通领域的、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和居民消费领域的有形物、无形物以及可占有的权利等,也都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对待。
2、外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规定:“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或者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谓之占有。”
上述规定,是关于占有的基本概念。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占有的主体。包括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以及自权利人、他权利人。
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一般是自物权人或者自权利人。
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应当是他物权人或者他权利人。
二是占有的客体。包括物或者权利。其中,对于权利的占有应当是特别的占有、特权式占有。对于物的占有,完全是一般性的占有、无特权式的占有。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规定物权法,对于物没有作出有形物与无形物的限制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对于物的分类,只限于“有体的物”即有形物,以及动物、代替物、动物等,见于该民法典第90条~第92条的具体规定。
二是物的占有方式。包括占有权人对于物或者权利的掌管、持有、享有三种类型。
掌管,是一种高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支配权、管领权以及统治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自主占有与自己占有等。
持有,是一种低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低度的管领权和相当的控制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辅助占有、他主占有等。
享有,是一种无偿占有或者便利性占有的形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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