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和平占有、善意占有、非趋利性无偿占有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的条文共有12条,从第2228至第2241条都是占有方面的规定,其他的条款中也零散地规定了一些。这些规定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民法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条文总共只有5条,显得非常保守。毕竟这是21世纪的民法规定,比法国关于占有的规定晚颁布了200年。笔者认为,现行的物权法,对于占有的规定制订30条为不多。
法国民法中仅仅规定私有制的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并不多见。而中国物权法涉及到5种所有制有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非常之多。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还有一些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只能寄希望于下次修改时一并补充规定。
3、客体的变化
当今社会中,占有的客体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奴隶,不再是占有的客体;某些无形物有可能成为占有的新客体;将现金票据权、动产票据权和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作为占有客体的,范围会进一步的扩大。
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形物,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的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也是占有的客体。所有这些,都是当代物权法中非常重要、非常特别的占有的客体。
世上万物种类繁多,有些物可以列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占有,有些物的占有适用于特别法的或者普通法的物权化调整,有些物的占有特别注重合同关系,有些物的占有不以合同关系为唯一依据等,遂形成形式多样的占有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关于“占有的客体”的命题,与一般财产权法的同类命题是有一定区别的。物权法对于有金钱价值之物和不一定有金钱价值之物,均列为占有的客体。而一般财产权法,仅仅将有金钱价值之物列为占有的客体。这里所谓占有的客体,就是特指物权法上“广义”式占有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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