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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第2节)

且对内物权关系与对外物权关系、对国内人与对国外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此项特别规定,分别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自然资源配置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规范与控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占有物。任何单位与个人非法改变国家专属占有物性质,或者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必须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

物权法第41条特别郑重地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根据特别所有制关系法和特别所有权关系法作出的特别规定,标志着国家专属占有物处于国家的最高控制等级,由制度物权法进行特别规定与严格保护。

国家专属占有物,按照其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程度与等级,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第一类是绝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1、定义

其特征是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国防安全而作为最高等级的专控对象,物和物权呈永久恒定式。军事上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无形物)所有权、国防资产包括核武器之类的国家最核心的高级机密物,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一律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必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不得进入一切的流通领域,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流通领域在内。

广而言之,国家的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也是国家的最大宗、最敏感的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永久监管以上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的最高权力机构,军事委员会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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