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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第3节)

机构和指挥机构。以和平或者以战争形式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必须进行极为慎重的优化选择。

国家的主要军事企业与研究机构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不得将最高机密泄漏给外国人。发展祖国的军事工业,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和平年代同样应当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增强必要的军事装备与国防力量。

国防开支是专款专用,武器装备是专物专用和专门的军事机构管制,军事设施是专门设施,战时将所有军需物资列为最高调控等级。

2、理论争鸣

中国物权法在长达13年的起草、讨论、修改、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同志,以及其他领导同志、法律专家学者们,多次指示与声明,一定要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路线。这样坚决的态度与坚持原则的精神,基本上保证了中国物权法的立法质量。但是,由于来自不同界别人士的不同意见,导致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显得非常拘束,甚至于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也不敢写进基本原理上了。

王利明,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是中国物权法草案第二稿的主持人,他对于中国物权法的成功颁布是有贡献的。以往的中国物权法第一稿是完全仿照西方物权法起草的,没有公有制、公有物、公有权、公有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在王利明教授的倡议下,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占有权、各种占有物基本上规定下来了,从而体现了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特色。

但是,即使王教授那样开明的专家学者,仍然免不了还有保守的成分。在他看来,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只不过是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的内容必须压缩,不能填充与扩大内容。在这种狭隘立法观念的支配下,他们不敢提制订“中国物权法典”,也不敢充实确认、保护、利用国有资产的内容。笔者提出增加“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编,结果都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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