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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第5节)

义务及其关系。早期的罗马法,是不分公法、私法或者民法的,基本上混合在一起的。中国古代也是一样的,民法、商法、刑法或者公法、私法、民法都是混合规定的。

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及其物权法,确实是民法,要说是纯粹的私法,那倒不一定的。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特别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此类公法的内容是特别行政法的内容,不是一般公法的内容,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和专属占有权、专属处分权全部是封闭式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比较之下,中国物权法还没有规定“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归国家所有的项目,公有制项目甚至多于中国的公有制项目。

法国民法中关于所谓公法的内容,有几十处之多。第560条又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积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第649条规定的地役权,将公共利益、市政行政区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放在末位。第713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768条至第773条规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其中末尾一条已经废止。第四编(二)“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增补了18条,这也是行政法的内容,同样加入了民法之中。

类似这样非私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还有很多,几乎每卷中都有。第27条至第27条—3,是关于法国国籍的行政性决定的规定。第33条至第33条—2,是关于有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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