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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第4节)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有的专家学者仍然心存芥蒂,对于公共财产、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法并入现行的物权法,大惑不解,耿耿于怀,大发愤青之论。

一位专家振振有词地说: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公法私法混淆。“……民法并不调整、规范国家的一切经济关系。对于有些根本不进入民事领域的国家财产,根本不该把它们当作物权法调整对象。”

“全体老百姓甚至不少民法学者都已经形成了一种观念:物权法既要规定国家财产,又要规定集体财产,还要规定个人财产,而财产就只有这三种。所以,结论就是:物权法要解决一切财产支配问题。这恐怕不对吧?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它规范的对象是特定的,怎么所有的财产支配问题都成为民事权利了呢?”

“在我看来,物权法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它规定了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河流、矿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与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太重要了。那些东西是不是财产?是。有没有所有权?有。但轮到物权法去规定吗?哪些权利是怎么取得的?权利是不是要公示?是不是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其实,它们和物权法的规则关系不大。”

笔者是不鼎鼎大名的教授、专家,纯粹是一介草民,一个最底层的物权法爱好者,但完全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最朴素的物权法道理指出上述专家的错误观点,可以说上述观点简直是荒谬绝伦。

第一,物权法是民法,民法一定是私法,不能加入公法的内容吗?

物权法根源于罗马法,这是肯定了的。江平、米健合著《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第69页至第77页介绍,罗马法的分类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所谓公法,是相对于私法而言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当时,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宗教信仰及其活动,祭祀的地位,行政公职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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