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根据拍卖、挂牌、协议等合法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制式,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价值有所减弱,经济价值有所增强。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家法人可以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籍以扩大国家专有占有物品种数量,壮大国家专有占有权实力。
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法人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适当地向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开放,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其基本的占有关系模式为“国家法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民企业或者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平等竞争,国家法人采取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关系成立建设用地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由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由未曾占有变成直接占有有。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专有占有物出让,并不表示该物所有权的出让,只是使用权的出让,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此类物权变动规则,与动产交付的方法根本不同,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地区的做法很不相同。
一般流通领域中,动产占有物的出让标志着所有权的出让,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所有权包括不再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构成占有关系。只有于动产所有权人出租该动产的情势发生后,原所有权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包括仍然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才能构成占有关系。动产占有物的交付,基于所有权的交付与基于使用权的交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土地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于出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因为法律认可私人也能够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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