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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1-2-1(第6节)

创了世界经济。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权自由化,仅仅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与前景,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要〗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保护国有资产与保护国家重点财产的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理论不能总是落后于实践,制度不能老是落后于形势。《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断流失的恶劣情势下颁布实施的,这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改革开放已经将近40年了,保护国有资产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从理论上、实践上到制度上、政策上都应当有所突破。对于重点的国家特别占有物、重点的负责人,一定要采取重点监控、全民监督、民主监管、有效监管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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