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的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最大宗的一类不动产专有财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国家法人管领和占有的土地资源会逐步扩大,土地管理制度将会更加严格。
同为公有专有物,土地类专有物与矿产资源专有物却有所不同。矿产资源是为少数专业的经济体所利用的物权客体,矿产品是生产资料,不是生活资料,探矿权与采矿权是独占性权利、非自由流转的权利,国家集权控权方面要比土地类占用权严格许多。
土地资源的用途非常广泛。城市与乡村,各行各业、各个单位与个人,人人需要有偿使用土地或者免费地使用土地。作为功利性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为生产资料,或者作为生活资料,或者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或者集权,或者放权,都有一套物权化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种土地制度均以公有所有权为核心进行适当的下放占用权、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专门法、特别法的补充性规定而已。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所谓物极必反,是指过度的集权或者过度的放权造成的必然结果。许多国际学者一致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两种弊端与公害:一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污染。国家专有占有物之占有关系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统治权,有效地防止土地的过度利用,对于防止土地的污染成效显著。
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停滞不前20多年;本世纪初的美国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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