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单分类
第一类,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物权法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一般不得为其他人所有。以上几类特大型人造物,是物权与产权合二而一的特种物,与自然物的物权化调整有所不同。
1、国际问题研究
有的人认为,各个地区之间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很大,需要很大的一笔资金,政府投资的包袱过大承受能力有限,需要引进民间资本来参与投资建设。问题在于,本国的民间资本到底有多大的能耐参与投资、是否都愿意参与投资,其结果会导致引进外资投资中国和基础设施,是否会损害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中国政府的公益事业。问题还在于,这些基础设施“国退私进”后,是否会重蹈“英国式私有化”的覆辙,是否给贪官污吏及其利益集团制度化腐败提供极大的便利,是否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安全等等。
本世纪初的08金融风暴以后,许多发达国家陷入了财政严重赤字甚至濒临国家破产的边缘。中国政府拥有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却不能向欧洲、美洲等发达国家投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即使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也不能参与那些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美国从09年到现在,对于加州建1100公里高铁并由中国企业入股50%的事情,仍然没有下落。英国、法国、德国联合起来反对中国企业投资他们国家的高铁。尽管中国的高铁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中国钢材产量居世界首位,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兼财政赤字国家愿意接受中国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中国企业投资利比亚、泰国等国家的高铁项目,因政变与政治原因而搁浅。中国企业投资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好友国家比较顺利,但投资收益率低。
奇怪的是,虽然美国政府负债15万亿美元、民间负债50万亿美元,英国、德国、法国政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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