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火热之中。
现行的物权法,只关注“一致对外”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更加重要的“一致对内”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则很少涉及到。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全面地理解与执行国有资产的保护与防护原则。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醒人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措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财产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于监管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认真对待、全面贯彻落实。
如何确认、保护或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全面认识公有物及其物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此类物的占有属性,固化产权与投资上为低度控制等级,但不意味着它必然地可以放松物权保护的要求。
公有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物权既有排他性又有兼收性,有时候呈现错综复杂的占有关系。实行排他与兼收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发挥各种法律的综合效力,是公有物合理利用、合理流通的重要保证。
2、主要特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相当于一般的商品与产品,也包括相应的产品服务在内。涵盖有形物、无形物、派生物等各种自由流通之物,采取公平竞争的办法取得与占有、变更与转让这些一般占有物,一般是动产方面的可自由交易之物。
权利人占有该物不是目的,在自由交易中保值增值才是目的。
在这一领域中,国家法人一般没有特别优先权。至于优先发展国有经济的法律规定,那是在投资领域中的特权。
按照物权法第3条一分为二式的规定,既要承认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作用,又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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