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就是说,在一般生产与流通领域中,各种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样应当注意协同保护,不能搞单打一,不能搞歧视。
第二,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固名思义,既然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适用于一般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换的一般占有物,即应当是经济领域中趋利性占有物。
国有企业固然应当生产供应物美价廉的产品,也不必跟其他所有制的占有人那样一味拼命追求企业利润,但不能总是做亏本的买卖,起码来说这是不符合价值规则的。他们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自然会有趋利性的意思表示与目标追求。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与其他的国家占有物即特别占有物的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受所有制关系法和公共财产保护法影响很大,主要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之特种物,物权价值优于经济价值,物权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保护国家法人的特种占有物显得更加重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受所有权关系法和公平竞争保护法影响很大,经济性是第一位的,物权性是第二位的,淡化了物权价值,突出了经济价值,减弱了所有制关系法,加强了所有权关系法。保护国家法人的一般占有物适用于另外一套法则。
其他的国家占有物更注重物权价值与社会效益,此类国家占有物更注重经济价值与经济效益。
第三,利用它们可以形成扁平性的占有关系。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在流通中占有,在占有后流通。
出让占有物时不会产生占有关系,只是一种交易关系。但是,此一所有权人的占有,与彼一所有权人的占有,这样的不同物和不同权利人的占有关系,也是广义上的占有关系。
出租或者出借占有物时会产生占有关系,是自物权人与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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