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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2

共有制

一、基本理念

共有制,系指所有权式共有制或者占有权式共有制,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文社会和法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占有形态。全面规范与安全调整共有制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课题。

除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数十种常规性占有形态以外,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内部占有与外部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占有形态是其主要特点之一。

所谓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四是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形成的占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占有制,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占有效力。

1、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

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是特指城市与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乡村的集体所有制。

城市集体所有制经过30多年来的改制已经面目全非了,多数特别优先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被缩减了,共有物的占有体制上已经向私有权方面倾斜。

乡村集体所有制,仍然对于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一定的特别优先权,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定的土地占有权,已经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超过了城市集体经济。由于农村承包制和集体企业改制等原因,已经弱化了公有制成分,下降为共有制体制。但是,在各种共有制体制中,以所有制而论,仍然是公有制成分最高的一类共有制。因此,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考量,仍然称之为“公有制”;而从物权法理学考量,准确地说就是“共有制”。

2、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

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系指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传统的常规式共有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兴的共同占有制,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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