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单位凭借人事关系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和无偿占有的财产,并且自然形成了单位共同占有制。况且他们所占有的财产都是禁止流通、个别的严格限制流通的财产,他们的占有权都是非趋利性占有权,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的共有制相提并论。
业主、家庭、夫妻等共有形态,是根据邻居关系、亲缘关系、人缘关系等成立的。他们所占有的财产都是限制流通或者一辈子不流通的财产,他们的占有权同样都是非趋利性占有权,同样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共有制相提并论。只有在业主的财产发生物权变动时,在家庭解体、夫妻离异及其他物权变动时,在发生财产继承、赠与等需要以财产权表示时,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的共有制相提并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5、共有制的实行
对于共有制的实行,包括法定共有制与意定共有制的实行。
法定共有制,主要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的,其次是从所有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至于从他物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是比较少见的。
意定共有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共有制,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结果等都可以自由设立或变更,也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实行。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都有权自由选择或变更甚至消灭占有权、占有关系和占有结果,所有权式占有与非所有权式占有、变更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权利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大。
二、一般认识
1.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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