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与集体的负责人合谋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财产,公然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公然破坏集体专有共有物;尤其是地方政府带头违法征收农村土地时,不仅严重破坏了集体专有共有物,而且破坏集体专有所有权,连土地补偿费也被腐败分子贪污、挪用,集体成员到处状告无门,有的维权村民因此牺牲了宝贵的生命。
由此可见,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保护非常重要。
一则,多年来,有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必须依法保护集体的专有物与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制、共有权;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违法拆迁、违法征收不动产导致公民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应当补充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法律制裁;对于侵占、贪污、哄抢、私分征收补偿费已经违法犯罪的,对于包括政府单位以及官员等,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则,根据物权法相关原理与关于占有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对于专有共有物,只能和平占有、不能强暴占有,只能无瘕疵占有、不能有瘕疵占有。违法侵占、非法强占、污点占有专有共有物的,一定需要承担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责任;专有共有物之专有所有权、占有权被非法剥夺的,责任人应当恢复其特别所有权、特别占有权等权利。
2、一般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资源占有制实为共同共有制,这种土地占有权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占有权平起平座,其权限应当比专属占有权低一个档次,不能排除国家法人的征收与转让,故应当定义为“集体土地的专有权”。
诚然,土地专有所有权,应当属于土地专属所有权的亚种所有权。如城市的土地是公有物,由此生发的公有制、公有权、公有关系等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是纯粹的专属所有权。国家法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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