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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5-2(第3节)

织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国家法人的土地。在农村,既有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也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也是土地专属所有权的一个类别,但不是纯粹的专属所有权。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主要是指集体以优先发展权、土地资源之优先占有权为标志并实行特别保护的物权化。法律保障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稳定的甚至于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实为依据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无偿占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充分保护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他们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平衡集体内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专有共有物是统分结合的特种共有物,在家庭或者个人承包制的情势下,似乎是他们的专有物。法理上要辨别清楚到底是共有物、还是专有物。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比动产的物权关系复杂得多,容易混淆共有物与专有物的界限。法律上侵犯集体多个成员利益和侵犯个人利益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需要依靠物权法理学来加以佐证。

在家庭或者个人承包制的情势下,集体专有共有物与家庭、夫妻的共有物发生竞合,形成复合形式的共有物。分家、离婚、继承、传承、析产时,承包土地对外亦作为专有物(将集体专有共有物拟定为家庭专有物),对内仍然是家庭共有物,应当是属于共同共有的类型,新增人口应当有权依法取得属于他(她)的一份。侵害他人占有权的,多占多得的,涉嫌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物给权利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关于共有权中的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从这里可以得到一定的答案。

现行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家庭,新增人口、人事变更、财产变动时,正确处理专有共有物占有关系的矛盾至关重要,处理不当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权利人的幸福。

业主、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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