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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

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概念

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集体重大财产、公益性财产以及权利,或者私人关键性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特定的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或者格式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一般物品或者民事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专控共有物,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其他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及其权利。集体共有的重大财产、公益事业的财产,应当一并列为限制流通、限制处分的财产,列为共有人重点保护对象,共有权人保持较强势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与统治力,保持长久而和谐的共有关系。物的档次与保护等级上,仅次于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优于集体、私人之一般共有物的档次与保护等级。

除此之外,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指业主共有并日常生活必需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室内外通行公路或电梯、供防空设施、需役地与供役地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房屋转让时不得擅自处分或者破坏这些特定的共有物。

家庭内部的主要专控共有物如不动产等,可参照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实行,家庭、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家庭解体、夫妻离异时,或者共同继承财产时,未分割的财产视为专控共有物,共有人不得单方面处分或者消灭专控共有物。

私人合伙人的专控共有物及其物权化保护,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亦大量存在“专控共有物”,但性质上属于“专控公有物”,故不在本文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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