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之内。请参考《国家专控类占有物》一文。
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中亦存在“专控共有物”,共有关系相当复杂,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请参考《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一文。
所谓专控共有物,就是共有人共同专项控制、专门控制和专一性控制的重要共有物。共有人的重大财产、核心资产以及核心权利不能随意处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共同约定的办法进行物权化保护,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持久性或者竞争力。集体、私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有不同种类的专控共有物,共有人应当对此进行重点保护,不得随意处分和消灭,侵占、私分、破坏专控共有物将会造成不良后果,侵害人、破坏人应当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特定的重大财产进行有针对性的格式化保护,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保护或者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将专控共有物作为限制处分的重点对象,将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共有关系。
同样是专控共有物,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效力与形态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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