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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第4节)

同管辖与监管的。业主依法享有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和地役权。业主转让或者抵押房屋所有权,需同不动产专有权、共有权和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一并转让或者抵押。

所有这些,主要由不动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第三层次是工商业小业主的专控共有物,一般是指农村集体或者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类不动产,称之为拟定升级的共有专控共有物。

此类专控共有物是从一般共有物中筛选出来的专控共有物。集体企业认为需要提高占有控制等级的,就可以不失时机地加以专门控制。许多集体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结果导致贱卖集体财产甚至于出现贪污盗窃和私有化不良倾向,严重地损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企业的一些重点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比照第一层次的监管方式进行。

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方针,基本上趋向保守、保全与定向保护共有物,反对商品化、市场化、自由化与私有化运作方式,反对地方政府野蛮拆迁、血腥拆迁和显失公平的拆迁,反对各种破坏专控共有物的非法行为。

二、主要特征

专控共有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基本集中于不动产范围内,不容易与专有权区分清楚。确切地说,专控共有物与专有共有物的物权化界限不是很清晰。原则上,能够提高监管档次就不失时机地提高监管档次。

二是集体的专控共有物的监管,总体上反而不如业主专控共有物的监管,但各有千秋。原因在于,集体占有与转让不动产是整体性的,不用切割共有权与专有权,容易搞商品化、市场化、自由化与私有化运作,容易滋生以权谋私等贪污腐化行为。

业主占有专控共有物与业主自己的专有物有交叉关系,处理不当也会发生物权纠纷。但是,非独立房屋之转让不动产往往不是整体性的,个别人转让自己专有的不动产不容易影响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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