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保护的对象,将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平衡各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所谓一般共有物,主要指的就是动产共有物,与其他所有制的流通物一样,通过交付生效主义的制度与办法进行公示,动产的抵押、质押与留置依担保物权法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
同样是一般物,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效力与形态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全面理解与实行《物权法》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在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上,都要进行物权化的整体保护,不能只顾一个方面的物权化保护。很多时候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更加重要。
二、主要特征
一般共有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没有先占特权。
先占特权,亦即先取特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对于特定的物进行取得与占有相关特权的确定,并不需要以合同关系与货币交换的方式确定共有人的占有权利,而是以无偿援助的先定占有赋予共有人以先取特权,并排除他人的物权干涉。如集体共有的土地占用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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