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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6-2-1(第3节)

是法定的先占特权,是对于农村集体的一种物权化倾斜方式。共有人没有先占特权,共有人关于一般共有物的后天占有权就是属于这一类普通的物权。

没有先占特权,即促使共有物能够无障碍性地流通与移转,其物权化调整不仅仅以成文法为其基准,必要时需要将习惯法作为补充条件。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有许多没有规定过的,应当参照习惯法的办法来实行。合同关系里面的许多内容,就有习惯法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法官可依据当地的某些公平合理的习惯来加以确认与调整,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多数是可流通物。

可流通物,是可供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的标的物,物的用途不同,所适应的对象也不同。物的流转速率(物的利用率)直接影响到资金流量的速率(资金利用率)。物的流通伴随着物权的变动与资金的流通,通过相应的运作过程,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物的趋利性功能的再现。多数一般共有物是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的,所面对的交易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要在本共有制系统内和本区域内流通。共有财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需将死物变活物,需避免机械磨损与精神磨损,需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活力,需依据经济法则和物权法原则进行规范化调整。

不可流通物,分为相对型和绝对型两种形式。

相对型不可流通物,是指共有人需要适当保留的物种。如集体企业的机械设备是企业的核心财物,是能够出卖的,但应当是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才出卖,有处分权是个非常态,无处分权是个常态。

绝对型不可流通物,指法定的不得生产、销售、交换、流通、分配与消费的特定物种。如有毒有害的食品、化妆品和毒品等等,无占有权或处分权永远是个常态。

第三,多数是动产物种。

动产物种,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因为此类物的占有形式不是法定固定的,不能如土地所有权、占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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