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制或者共同共有制中,侵占共有物的,或者分割、转让、出让、赠与财产不当的,轻则损害共有关系,重则破坏共有关系。合伙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制中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各种共有制对于共有物,应当分为重点保护与次重点保护、一般保护几个类别与档次,既要重视个别保护,又要重视差别性保护。
诚然,即使是对于一般共有物的保护或者其他物的一般性保护,肯定会有量变质变的过程。好比蚂蚁啃骨头或者蚂蚁搬家,日积月累以及渐进的过程,就是量变质变的过程。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共有制就有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共有物就有不同的物主与物主权。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分工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物权地位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要件、合同关系与物权效力就不相同。
确认、保护和规范、调整各种共有制、共有权与共有物,对于深入研究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是有很大帮助作用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于每一种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占有效力有不是规定得那么仔细,很多内容需要依靠物权法理学、占有关系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来补充说明。
关于占有方面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等,是种类繁多而复杂多样的,而物权法中总共才5个条款。要真正弄懂其精神实质,可能需要几十万字来加以解析。
关键在于,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对待各种共有物。当微观物权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得启用宏观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来解剖麻雀。
二、具体分析
以下几类共有物应当作适当的区分。
第一,城镇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不同于农村集体的不动产共有物。
城镇集体占有的土地与农村集体占有的土地,均作为两种集体的专有物对待,法定占有优于合同占有。即使如此,仍然有些不同的地方。
其一,城镇集体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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