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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第5节)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原则。其核心作用在于,对国有财产(公产)、集体财产(共产)、股份财产(合产)和私有财产(私产)、其他物权主体的财产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谁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权利。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法等法律、法规从民商法角度承认了合有制和合有物的存在价值,并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而优于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第三股所有制和第三类物权主体。

按照罗马法的定义,约定的占有为心素的占有。心素即意思,或者说是约定的意思,行为人为本身的主观意念或心理所驱使,占有物具有意定的内涵。心素的或者约定的占有不限于所有权中的占有,唯所有权中的占有突出些而已。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决定的,符合罗马法心素占有的基本原理。

事实的占有为体素的占有或者事实要件存在的占有,行为人对实体物件的掌握控制为内涵。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这转移的客观存在,这也符合罗马法体素的占有的基本原理。

关于合有制的论述,详见《合有制》一文的专论。

二、合有物物权化

合有物物权化,亦即合有人主导下的集合所有物物权化,就是机会主义的合作化和合有物占有的混同化。在淡化所有制的情势下,突出了共有制保护,突出了集合所有权保护、集合占有权保护、集合共有权保护和股权保护、管理权保护、产品分配权保护等,是集合式、纵深式、广谱式物权化保护。

所谓物权化,就是将合有人、合有物、合有权、合有制、合有关系等统一进行物权化设置,加强物权保护措施,平整共有关系,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保护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合所有制和所有权人健康发展、正常运行。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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