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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第6节)

和债权法的理论基础在于保护债权,而债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学的基础知识在于确认与保护物权,当合有物、合有人、合有权、合有制和合有关系进行物权化设计以后,一是确认与保护集合所有制的正常进行,二是将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进行特别保护,从而达到合有物物权化的目的。

合有物物权化方针,亦即合有制物权化方针、合有关系物权化方针,是合有权保护主义和经济发展中心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这与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公益事业与自益事业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并不一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合有物的主要对象是金钱之物或者股权之类的权利,其次是不动产和动产之物(有金钱价值之物)。启动和延续投资产权是以资金运动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实物投资是个辅助性的形式。合有物的产权与物权化保护,仅仅依靠物权法来实行是远远不够的,大多数情形下需要依据经济法的规定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

合有物的有权占有,可以从合有物的物权化指针上反映出来。至于合同关系对于有权占有的决定作用,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个普遍性的要求。民商法的规定对于合有人的行业准入、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

本法本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调所有的占有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占有关系。

合有物与物权化的重点如下。

1.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

合有制是个产权交易十分活跃的物权经济体,在市场因素的催化下,常常是由以商品交易为中心过渡到以产权交易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合有物与物权化的合法性认定,首先是对照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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