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
私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私有物,亦称之为私有财产,与公有物相对。此类物系统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来源非常广泛和用于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终端物。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因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从而导致私有物以及私有制上的差异。如公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完全是公有物,私有制社会法律规定土地既可以是公有物、也可以是私有物等。
各种所有制中,各种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各种经济、文化、物权、社会、个体活动中,各种法定或者意定的占有体系中,私有物一般归结为终端之物。或为私人所拥有、所占有、所持有、所管有、所领有、所支配、所控制、所利用、所消费,或为私人所变更、所转移、所消灭。
此类占有物不设立法定的先占特权,不能如全民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类的公有物,也不能如集体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类的共有物,一般是指最普通的自由主体之占有物。
政治经济学、一般财产权法将私有物定义为私有财产,或者说是私有制中的财产,但是私有物并不全部来源于私有制。私有物,除了具有金钱价值的私有财产以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与利用价值的其他私有物或者权利。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之物,一般就是专指私有物;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之私有物,是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占有人之物并列之物。
私有物主要的对立面是公有物,其次是共有物,再次是合有物。与全民所有制之公有物相对时,呈完全对立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非常鲜明,故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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