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权法最大的一组比较对象,用于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与集体所有制之共有物相对时,呈基本对立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比较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次要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与混合所有制之合有物相对时,呈一般对立或者一般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一般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一般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占有关系,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普通物权法是常规性的法律指南。
所谓对立统一,是指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是对立的,有着不同的产权价值体系和不同的占有关系,而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一定的份额的,可谓殊途同归。
其系指私人可以管领、支配、占有的有形物与无形物,通常经济法上作为私有财产的同义词使用。而从物权法理学方面考察,有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个人之物均谓之私有物。
如居民院子里的树木是财产,而树叶不一定是财产;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私人财产,但地上杂草杂物不一定是财产。私有物与私有财产是交叉性的概念,对其确认、保护、利用或者规范、调整权利的方式方法是有些差异的。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专门针对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私物的保护,私有物的保护主要针对占有权或者占有关系的保护。
私有物也包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部分。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工具是投资物或产业物,一般为耐用物,通过特定的方式取得与占有,可以长时间地占有。生活资料以及日常消费品,主要从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中取得与占有,大多数为一次性取得与占有,难以长时间地占有。因为私人占有者是终极消费者,故多数消费物从公有、共有、合有形态中分离给私有者以后,不再回流给其他所有制之占有人。
私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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