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生产经营合同、产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分配合同等合同对于他们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健全私人财产占有关系的重要的一环。
私人财产占有关系也分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和非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情势下这两种占有关系是不能混淆的,尤其是他物权类趋利性占有关系存在更多的非趋利性占有关系。
私有物当然也会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两种占有形式。私人的无形物,主要是著作权,其次是专利权和个人商标专用权。其他的无形物,如阳光、空气之类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有相邻关系的共享权和环境妨害的除却权。
私有物的占有权是基础性的物权,私人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法锁权、信托权、担保权等自物权与他物权均处于一定的法权地位,对私有物的利用权因人、因时、因地或因法而异而有所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私有物运动过程的物权体制,就是经济私有制。它是规范和调整私有财产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继承与消费过程中的一整套法权制度。私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是个物权运动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私人占有制所发挥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个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义为专有物,物权关系最为简单与清晰,物权保护的力量最单薄、最弱势,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么理想。家庭、夫妻、业主、合伙等两个以上数人占有一物的,定义为共有物,构成小单元或者最小单元的共有关系,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与非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各具特色。
私有物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就会开展开放性、社会性的运作,这样就容易发生对于私有物的共有关系或者占有关系。整合利用私有物过程中,就会形成新的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动力、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物权法第241条规定的有权占有,基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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