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完全适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权人的占有活动。
按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有物的物权保护,会与公有物的物权保护、共有物的物权保护、合有物的物权保护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权保护一律实行“平等保护”制度。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后来发现这样极端的保护不利于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宪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废除。大陆法系物权法从“私人所有权绝对论”发展到“私人所有权相对论”,是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体现了私有财产保护与限制的科学性、社会性的完整统一。
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需要防止过度限制私有财产,另一方面需要过度保护私有财产,只能在保护与限制中保持适当的平衡。不能走极端,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任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在任何时候,对于任何非法财产是绝对不能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上至国王、下至流浪汉概莫能外。
2.私有物主体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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