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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0-2-1(第4节)

、自然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自有物,往往是所有权式占有。

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人的身份与地位不同,决定了获取私有物的机会与数量亦不同。其中有若干占有关系需要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补充规范与调整。

私有物主体大多数是弱势的,很少取得先占特权,故法学家认定以事实占有推定占有效力,而不是以权利占有推定占有效力。中国物权法整个“占有”一章中,分明直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事实占有却在其次了。

私有物主体中还有一些弱势或者很强势的,主要是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和企业经理人,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单位的、个人的和他人的利益。

在各类占有关系对象中,此类占有人是最主要的监控与限制对象。这里没有民事主体与公事主体之分,凡是非法占有的,均为私有物主体,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二、主要特征

本文开头提到“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是私有物主体之基本特征。其他的主要特征,与私有物的主要特征很相似。

私有者是物权运动最为活跃的一类主体与客体,其主要特征如下。

1.占有来源的广谱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来源的广谱性,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私有财产除了内生的机制以外,占有权人可以依法化公为私、化共为私、化合为私,以及从其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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