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私人源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是有相因性、连贯性甚至于传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广泛性,又有广谱性。
广谱,就是广泛地陈陈相因的意思。私有物是私人占有之物,一般变为国家、集体之物。然而,国家、集体之物通过分配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都可以变成为私有物。这样的情势与惯例,到处都是陈陈相因的,好像私人占有者的家谱一样明书楷写。
私有物的物权个体主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渗透至公有、共有、合有或其他私有制等体制之中,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物据为己有。这是一种化整为零的占有方式。私有物转移占有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者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可分配之物,其分割占有且分配占有符合法定占有的质和量、时间与空间,需要达到分割与分配的相对公平、质与量的标准化取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性、合同关系的约束性取得等基本要求。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后,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才是相对完全自由的权利,用于对抗其他任何当事人的不法侵害。
所谓的民法、物权法等“私法”,主要是用于保护私有者权益与进行物权化调整的法律体系。由于私有物来源的广谱性,私有物占有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地规范与调整私有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助于习惯法或者道德的准则来规范与调整。
2.占有形式的多样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形式的多样性,指私有财产来源形式多样、管领形式多样、流转形式多样和消费形式多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多样,与其他占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分配关系、社会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这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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