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私人信托所有制,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但是,中国法律规定集体也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个例外。集体顶多是亦公亦私的共有制,全民所有制才是纯正的公有制。
政治经济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重点是抑制私有制的盲目发展、过度发展,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理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形式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政治经济学以及制度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干预程度不同,私有制可扩展的空间不同,是从某一板块中分割私有权之投资产权,即使是消灭私有制并不等于是消灭私有权。因为私人的财产并不限于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或者二次分配形式中同样地可以取得。
对于当代社会而言,私有制应当是补充形式,不应当成为主导形式,任何国家搞私有制化会造成两极分化、政府倒闭、社会崩溃等巨大的社会灾难。
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并不一味排除私有制,而明确排除私有化和保持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这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与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与千年大计的。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7条进一步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上所谓“公有制”,就是通常所认定的全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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