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2(第9节)

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形式。本文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共有制”,为的是准确地区分两种不同公有制条件下的高下文野程度,属于物权法理学的定义,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定义。

二、私有制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充分有效地保障私有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私人占有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

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其他形式的存在,都需要依法限制。

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第一,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指私有制企业的宏观发展方向上、总体发展布局上不能太过于盲目发展、过度发展和无序化发展,经济模式上相对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居于附从性、辅助性地位的准则。

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私有制经济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能够成为主导力量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据此,私有制经济是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辅助性经济体制。

如果论及私有制的附从性,从物权价值观上考量,私有制的社会地位,不仅仅附从于全民所有制(公有制),而且附从于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和股份所有制(合有制)。因为私有制本来就属于四大经济体制中最低级的一个体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

当然,说私有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的一面,不是说私有制必须服从于其他的所有制,只是从经济关系、物权关系上说明私有制是处于某种弱势的社会地位而已。

第二,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指私有经济的发展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的准则。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