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2-2
私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要领
私有物与物权化,指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两大法制体系的物权公正廉明化、适当合理化。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一是保护与限制并举的方针,二是占有权保护主义与占有权中心论。前一个物权化方针是基本方针,后一个物权化方针是一般方针。
在中国,对于大多数私有物而言,是不交易、不流通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社会化程度并不高,与其说“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不如说“占有权保护主义与占有权中心论”。诚然,对于私人生产经营者而言,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在一般流通领域,亦不乏“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
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当事人行为有效与法律有效的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样归结为“保护与限制并举的基本方针”。
私有物与物权化,是在确认与保护私有物占有关系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物权化与适度规范调整,维护良好向善的物权生态环境,借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让个人的民主、自由发展的权利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并让个人认真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与物权义务。
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均可采取占有权保护主义和占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但前者是正占有关系,后者是反占有关系,规范与调整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是有所区别的。
私有物的保护对应于有权占有这一命题,是本法本条款讨论的内容。私有物的限制对应于无权占有这一命题,是本法第242至第244条讨论的内容。
所谓私有物,系指私人所有的或者私人占有之物,系指有金钱价值、交换价值之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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