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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第2节)

为无权占有。

行为规范,是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合约性的规矩式规范。从事实占有到占有事实,从有权占有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义务、原因与结果等方面都可以反映出当事人行为规范是处于什么样的情势。

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

依法行使有权占有的权利,每个人和每一种物的占有条件、占有效力都是清晰可见的,当事人或者执法者均可依法制止或者制裁无权占有行为或者恶意占有行为,依法纠正过失占有、瘕疵占有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是有权占有的两个基本点。法律规范是为行为规范作出明确性、统一性、指导性、原则性要求的,而行为规范是将法律规范具体落实到人、到事、到物、到权和到义、到责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次是依据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

对于民事主体而言,都是相对自由的一类物权群体,况且占有权、占有制、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条件、占有实务等都是多样化的,法律只能规定一些社会性、全局性、规律性和可统一性的有权占有,不可能并且不可以规定得面面俱到,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总是会留有余地的。人类社会从远古社会到当今社会,都是少不了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的。

就是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很有可能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等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小型的、消费型的有权占有及其占有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见,比较适合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

再次是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合同关系和乡规民约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对于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进行不同形式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合同,俗称契约、契据,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合同等形式。法律规范的合同,主要是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和制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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