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等形式,流行于经济领域和重要的、大额的产权交易项目。口头合同和非制式行为合同,流行于消费领域和一般性的、小额的交易项目。
3、占有形态上的区分
有权占有,广泛分布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领域之中,而且各具特色,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心态对待它们,反正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照客观条件、客观事实、客观事物和占有形态的类型,对于各种有权占有进行准确无误的推定,这是完全必要的途径、措施与办法。
已知,一般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有物之有权占有,与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物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益式有权占有与私益式有权占有和其他类型的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趋利性有权占有与非趋利性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自物权式有权占有与他物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担保物权式有权占有与普通物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附特别优先权式有权占有与一般优先权式、无优先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所有制式有权占有与所有权式有权占有、他物权式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物权哲学上,已经抓住了有权占有的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诚然,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不是没有,也不是不重要,而是在民事主体占有类型中占很少的项目比例。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是法定国家所有的,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仍然需要依据合同关系来决定有权占有。
本条款,对于有权占有作出了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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