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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第4节)

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这样的规定,外国也有立法例,但更加简略。譬如,德国物权法第854条规定的[占有的取得]:“(1)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而取得。(2)取得人能够对物行使管领的,原占有人和取得人的合意足以取得占有。”

此处的有权占有,需占有人事实上的占有、占有的管领效力以及物权变动上的合意等三大要素构成的有权占有。其中之合意,不仅仅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那个时候还没有电子合同)等正规的形式,当然还有其他的意思表示,或许还有“双方同意”以及“默许”之类的合意。

有关专家列举占有形态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无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6)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7)无瘕疵占有与有疵瘕占有;(8)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9)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0)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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