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与恶意之必要。
第一,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法律责任较轻的一种无权占有。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他人占有时,第三人对该物误信为具有占有的权利,误信该处分人具有处分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为之占有。
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有权占有人应当适当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与恶意占有行为那样相提并论,亦不能依照制裁恶意占有人那样制裁善意占有人。
此类无权占有人,并不是没有任何权利,只是没有物权的权利,亦即对该占有物不具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法定权利,或者不具备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之权利;但是,应当具备交易过程中合法交易安全的权利、合同债权以及诉权、辩护权之法定权利。
当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时,有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向善意占有人说明来意后,善意占有应当积极地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善意占有人在交易过程中和返还原物时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赔偿损失,亦可以为自己的善意占有行为辩护。
善意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拒不执行返还原物,属于不合法、不合理、不合适之行为,但其交易安全方面也值得注意。返还原物不成功时,有权占有人得向无处分权人请求物权损害之赔偿损失,但不能得到经济赔偿以后再向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
善意占有制度,是民法、物权法默认的和特定的一种物权交易制度。此类无权占有制度,虽然有其不合理、不合适的一面,而就其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而言,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理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处分人、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合理地解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从而将不和谐状态正确处理至和谐状态。
然而,在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不太认同善意占有行为、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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