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须登记,抵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应当由法院来执行;动产质权之债权人占有控制权,未经债务人签订合同许可不得占有控制;权利质权之占有控制权的限制条件与动产质权之占有控制权的限制条件相当。均可设定零物权。
3.无支配力
无支配力,即无支配占有的效力,通常指自物权人不得支配占有的效力。如所有权人或准所有权人不得超质、超量、超权限占有支配他人(包含公有、共有、合有及其他私有)的物,不得对此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就是说,按照侵占所有权的目的来侵权或者按照侵占用益物权的目的及其他侵权目的来侵权,统统是不允许的支配占有或管领占有的行为。均为零物权。其他当事人的零物权依此类推。
4.无排他力
无排他力,即无对抗他人占有的效力。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推定,当事人无权占有,就是无对抗他人占有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就是绝对的无排他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就是相对的无排他力。绝大多数情势下,就是绝对的无排他力,但有个别例外的情形发生。
譬如,一些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法定的排他性效力低于登记生效主义的排他性效力,当事人即第三人有相反的证据,即合同关系占有的证据,可以适当地变更无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物权法规定机动车辆(还有船舶、飞行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张三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汽车转手的事实而不承担责任,李四不能通过举证证明汽车转手的事实而承担责任。所以个别情形下也许存在相对的无排他力。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亦为登记对抗主义法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样地是个相对的无排他力。
5.无包容力
无包容力,即无包容他人占有的效力。公有、共有、合有的物权体制中某种适可的条件成熟后,可以容许他人或者私人参与物的占有,行使一定份额的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