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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第8节)

系进行物权化调整,制止侵权、越权、滥用物权的各种不良倾向,划定权利与义务、责任的范围,充分发挥各种法律的效力,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242条只是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主要的或者明显的方面,如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获取不当得利或者违法所得的,同样应当负返还所得的损害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的简单推定,理论上是排除有权占有即是无权占有,排除善意占有即是恶意占有,排除无赔偿责任的占有即是有赔偿责任的占有,实践上会遇到比较简单型或者比较复杂型无权占有的。

应当说,在这个方面不能简单地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错”,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对待,准确判断。各种占有的形式是千姿百态的,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不能穷尽一切无权占有的规定,某些比较特殊的无权占有也不好“一刀切”,故采取稳妥与慎重的办法为上策。

无权占有的一般性质如下。

1.无管领力

无管领力,即无管有、无领有的效力,通常是指他物权人不得占有的限制性效力。如用益物权人或准用益物权人、用益权(占用权)人或准用益权(占用权)人、单一占有权人或准单一占有权人、单一使用权人或准单一使用权人、单一收益权人或准单一收益权人对某物不具备管有、领有的占有权,均为零物权。其他当事人的零物权依此类推。

《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占有的取得](1)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的管领力而取得。(2)取得人能够对物行使管领的,原占有人和取得人的合意足以取得占有。”说明了管领力或者管领权是占有的基础要件。

2.无控制力

无控制力,即无控制占有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些债权人对于相应的担保物权受到限制的占有控制权。如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占有抵押物,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物不能抵押,成立抵押权需签订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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