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善意占有的一个门类,应当是善意占有的升格形式。在特定的法治环境中,特定的善意占有人对于特定的占有物,能够从无权占有依法升格为有权占有,能够从他物权式无权占有升格为有权占有。
善意取得,如《物权法》第106条所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
(1)都是民事法律承认的一种事实占有状态,与恶意占有都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是说,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都由法律制度统一规范与调整。
(2)都是基于善意的行为而发生的占有事实,理论上和法律意义上均承认这是属于正当的物权变动而占有行为。
(3)法律的重点在于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平衡第三者与有权占有人的利益关系,籍此保证交易安全,侵权的责任落实在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标的物之侵害人。善意占有人和善意取得人均是无辜者,但都负有返还原物给有权占有人的义务。
(4)当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发生竞合时,两个概念几乎相当于同一个概念。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占有,善意占有就是善意取得。
第二,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1)占有制度上的差异
善意占有制度,是限制性强度较大的占有权制度,或者是一种过渡期的义务确认制度。法律仅仅同情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事实,并没有确认其占有的权利,或者将其命名为“无权占有”,或者将其命名为“准无权占有”。
当此类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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