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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8-2(第2节)

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或者权利存在无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上有关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是通用性的标准。自然还有其他一些推定标准,包括十几种变态占有的推定标准。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自物权,指所有权,依法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类表达式是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统治权。

自物权人,指所有权人,包括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依法对于自己的财产行使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统治权之高级普通物权人。自物权人以其所有权人的地位侵占单位、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常见的事件,在各种物权法中是重点监控对象。

自物权占有,主要是自己占有和自主占有以及共同占有。发生物权变动时,可以发生二十种以上的占有形式。自物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自物权人之间建立占有关系,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由简单的占有关系变成复杂的占有关系,无关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的推定方式会随着产生变化。

信托式自物权、信托式自物权人,应当是比自物权、自物权人更低一级的亚种自物权、亚种自物权人,但比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高一级。

信托式自物权人,需按照自物权人的指示行使代理的或者中介的自物权,否则是越权的或者无效的信托式占有权。对外占有关系上,信托式自物权人代表自物权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然而,自物权人属于无权占有的,信托式自物权人则一定是属于无权占有的。这样的情势发生后,非因信托式自物权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完全应当由自物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信托式自物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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