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个所有权人组成共有关系时,理顺内部的占有关系比理顺外部的占有关系更加重要。内部的所有权人侵占、截留、私分、破坏属于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财产更加容易,更加得心应手,监控与制裁的难度更大,因此,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划定无权占有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自物权无权占有是个主命题。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通常是指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物权哲学道理,并被法理专家所推崇。
通过反证法得出正确结论后,可以从物权主体或者客体上以零物权方式排除他人的占有权存在,继而证明该标的物归谁占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从排除所有权的无权占有开始,顺带排除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或者其他他物权的无权占有,这样就把内部的占有关系与外部的占有关系一并理顺,系统性地解决内部的占有矛盾与外部的占有矛盾。
自物权无权占有,可以从所有权限制论中看出端倪。近代以来各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日臻完善。总的来说,对于不动产产权的限制具有普遍性,会比对动产产权的限制范围多很多。
2、注意事项
第一,关于有权占有是否区别善意与恶意之必要,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这样的问题。
有法学家认为“有权占有,无区别善意与恶意之必要”,可能是为了严格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而为之。实践中,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变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在少数。因此,在规章制度上、乡规民约中,依然是应当在有权占有人之间,同样需要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
应当注意的是,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对象,或者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对象,不只是物(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且包括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一种表象,对权利的占有却是实质。当占有物一定时,越权占有、扩权占有,已经进入到占有权利这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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