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他人之物或者权利,就是恶意占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都容易发生恶意占有。
一般情势下,他物权人发生恶意占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发生恶意占有以后会很快受到自物权人抵制的。但是,自物权人中有人与他物权人串通一气,故意让他物权人恶意占有,自己好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的好处费,这样的事情也会发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国有企业承租一间大仓库,合同期届满后不续签订合同,几个月来也不交租金,已经构成了恶意占有的事实。但是,背地里该企业负责人从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处费”,故意让承租人继续恶意占有该大仓库从事仓储业务。
出现以上情况以后,除了按照物权法第242条规定,追究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责任还要一并追究。如承租人行贿的法律责任,出租人受贿的法律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物权法占有编,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往往是浅层次、单方面的,主要是平整对外的占有关系的,不太关注对内的占有关系的。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既有单方面的责任对象,也有双方面、多方面的责任对象。依照这样的原则精神,他物权恶意占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物权有权占有人故意放纵恶意占有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企业有着双重性身份,对外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对内却是公事主体。无论国有企业充当自物权人,或者充当他物权人,都有双重性身份;在开展经济活动与物权活动中,国有企业往往是以所有权人身份出现的,然而,在内部产权关系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可是,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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