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无权占有甚至于是多层次的。
(3)责任承担方式与程度不同
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则,恶意占有的时间一般比不动产恶意占有的时间长,对于权利人直接损害的延续性相对小一些,故精神磨损赔偿的额度相对少一些。
二则,因为动产本身不存在先占特权,没有太厉害的利害冲突,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时,一般不受制度物权法的制裁,只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制裁,权利人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而变得相对容易一些。
(4)理论基础的导向
其推定的理论基础主要由所有权限制论来担当或者由担保物权限制论来担当。
所有无权占有的推定,都可以从合同关系中找到原由,这是相同的地方。同样是因为动产未设立先占特权,没有什么附加法定条件,他物权没有特殊保护的多大必要,无权占有拟从所有权限制这一带有普遍性现象入手,是能够触类旁通的。
所有权限制论的基本原则是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合称为“所有权保护与限制三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主义,指要求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所有权。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是建立在一物一权主义定量原则基础上的定性原则。故“所有权限制论”主要是依赖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担保物权限制论是建立在债权优先主义基础上的特种物权理论,普通债仅产生普通法锁关系,担保债则产生制式法锁关系,这是不同性质的所有权限制关系。
其一,担保物权限制论不是完全法定的所有权限制论。担保物权一半是法定的,一半是意定的,只有担保物权成立时才是带有强制性的。然而纯正的“所有权限制论”的基础,完全是法定的要件。
其二,担保物权限制论是双向选择的限制论。他物权人(债权人)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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