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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0-2(第5节)

个主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限制他物权人(债权人)是个副限制,一主一副两个限制是并行不悖的。

不过,普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制论,往往指的是所有权单方面的受限制,不要求必须“双限制”,也不要求一正一副两个限制同时并举。

对于一般动产的推定规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占有,否则是恶意占有或者非法占有。其中交付生效是一种普遍性的公示办法。

对于公有制、共有制等某些特定的所有制而言,在动产之上设立先占特权的概率很小,故以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推定是个简单式的推定,适用于普遍性的推定模式推广应用。

二、一般分析

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是一对水火不容的矛盾,必须要作明确的界定。无权占有的推定,需采分类推定的办法。

同时,在推定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时,要注意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的“三法融合”,遇到特定的无权占有能够运用特定的法律融会贯通。

所谓“三法融合”,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自物权与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与与恶意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各个对照组的对象,进行物权化之整体化的正确推定。

这是一种建立在对立统一规律基础上的系统化的思维方式,用哲学的眼光来看待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应当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怪圈中不能自拔。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是需要宏观控制和微观分析相统一的一组推定对象。中国物权法容量有限,其规定是个无权占有的中观性质的概貌,需要专业法与专门法来帮助推定,遇到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工具来推定。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整体布局,是由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组成的金字塔形结构。塔尖是制度物权法,塔中是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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