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方式迥然不同。
二是,对于不动产无权占有类型的推定,法理上限制随意将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
不动产无权占有推定方式,是有法律效力之分的,法律确定的限制条件是法律要件,任何单位与个人是不能以任何借口讨价还价的,将违反法律规定之不动产无权占有统一推定为恶意占有是必须的,这样做的结果也会使得不动产恶意占有的对象大量显现,并且不能随意将此类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
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限制条件是意定的要件,法律效力方面不及法律要件,客观上存在不动产善意占有的类型,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主要集中于可流通、可交换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占有权方面,总体上,此类善意占有比例数量应当低于动产的善意善意占有比例数量。
三是,物权化方针及其平衡机制的限制。
实行不动产自物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同时限制的物权化方针,实行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私占有和其他占有的限制统筹兼顾的办法。
对照各种不动产之占有权、占有制、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的项目,正确而精准地推定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各种相关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法律的限制、物权化方针及其平衡机制的限制。
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保护中心论,是一种非常特权式、特殊式的限制性占有方针,凡是破坏这种物权化方针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其中不动产之恶意占有最为突出,发生的概率也很大。
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于普通物权法中是一种优先权式限制性占有方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需符合这样的物权化方针。当土地、自然资源等不动产所有权被法律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此类特别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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