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构成不动产的恶意占有。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于担保物权法中是一种优先权式限制性占有方针,是对于普通物权法之“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方针进行调整的新方针。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受法律要件、合同要件和事实要件的限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之抵押不动产的占有,应当是精神占有和间接占有,否则便是恶意占有。
中国物权法不将不动产列为质权、留置权对象,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共所有的,民事主体不能自由买卖土地。随意买卖土地者,侵犯土地所有权者,均推定为恶意处分与恶意占有。
四是,限制不动产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越权行为,依法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侵权责任。
物权法占有编,都是从民法角度来规定侵权责任的。倘若从公法角度来规定侵权责任,起码需要以数倍的条文来加以规定。关于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命题,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实践过程中应当结合全部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件来统一推定。
有专家学者认为:“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办法,占有的权利推定已经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这是一种登记万能论的观点,失之偏颇。
西方世界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什么还要实行“实际知道”、“调查知道”和“登记知道”并举的方针?谁能保证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资料是完全正确无误的?所有的逻辑推理都要结合实际和结合法律限制条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来。
中国一直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未登记的、登记错误的和虚假的比比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常有发生。问题在于,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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