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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第5节)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的单位享有,无论是否发生物权变动,都要限制其他单位与个人取得这样的特别优先权。

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时,不能以“不懂法”、“不知法”和“不知道”、“应当不知道”等理由来进行随意推定善意占有。凡是违反特别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或者权利而构成侵权事实的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

普通、担保物权法板块中,是分为两个基本点的。

一是,法定的不动产及其占有权利,同样属于全社会统一的规范化、正规化范畴,凡是违反普通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或者权利而构成侵权事实的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

二是,意定的不动产及其占有权利,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或者发生恶意占有,或者发生善意占有,两者兼而有之。原则上,不能随意扩大善意占有的对象范围,不能随意将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使得恶意占有人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迄今为止,各国物权法的内容与精髓,主要集中于不动产部分。这种占有关系比动产的占有关系重要、复杂得多。物权法的写作规范,当然是重点规定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则一笔带过。按照常规办法,推定有权占有就可以推翻无权占有,或者推定无权占有就可以推翻有权占有。

不动产占有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往往需要认真仔细的或者进一步的推断与区分。

首先是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盘根错节,甚至于同一所有制内部也有占有权之争。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均为信托占有权人,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有时候却发生对立的一面。甚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会发生土地规划与利用方面的矛盾。

其次是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化方向发展,土地使用权向非国有化方面让度,这里面有巨大的剪刀差,不动产占有物权之均衡化,是一道极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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