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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第4节)

于基于登记生效主义规则的不动产,对于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肯定存在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分。

“占有权利的推定”不是“已经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而是必须进行这样的推定,而是需要采取充分想象力的推定,而是要把其占有权利的推定充分发挥到极致,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密集性地涉及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零物权主体甚至涉及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带头破坏不动产法律管制制度,一般应当列为知法犯法的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应当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不只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法定的物、权利人、相关权利等对象较多,相关不动产的无权占有,首先是来源于法律限制方面的无权占有,其次是合同限制、人事限制、对世限制方面的无权占有。况且,法律方面的限制往往是最大板块和极其重要的条件限制。

有鉴于此,有关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之推定规则,除了常规性推定规则以外,必须首先考量、重点考量因法律限制后的无权占有。而且,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权占有,一般表现为恶意占有,一般不存在善意占有。

通过对于各种不动产之占有权、占有制、占有人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制度、政策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与普通、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确实不同。

制度、政策物权法板块中,专门规定了一些法定的优先占有权,以及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不动产,只能由特定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占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这样的板块中只设立恶意占有对象,不设立善意占有对象。

比如,依据不动产所有制法或者所有权法、使用权法和占有权法等特别法律规定,建设用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法人享有,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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