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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第7节)

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利益,则不必赔偿。

二则,恶意占有人无条件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恶意占有”,扩大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利益。此外,占有物的价值评估,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

第三,占有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虽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但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则以当事人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

理论上,善意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均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上并不认同恶意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如果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让恶意占有人暂时保管其占有物,应当另有所指。

三、概述

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因为这是明显的零物权与除零物权之列,非得不这样规定不可。

但是,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些争论。据权威文本介绍,认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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